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业务流程的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09-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业务流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外出经营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许可条件 纳税人领购发票,应在报验登记后凭下列资料到经营活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3.提供深圳公证处所出具的担保书(原件)。保证人必须是深圳市范围内注册法人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4.保证人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保证人在深圳国税上一年度纳税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 二、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征管科(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岗审批-征管科(综合业务科)科长审批-主管分局局长审批。 三、领购簿核发手续 纳税人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票证中心(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簿》核发手续。 四、购票与发票开具使用 核发《发票领购簿》后,纳税人应参加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培训,安装使用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外出经营纳税人的软件安装完毕后,可领购使用不超过20份千元以下通用机打发票,限时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五、发票核销手续 外出经营纳税人发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上传发票数据,并将所使用完毕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核销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并打印出具《外出经营活动开具发票明细报告表》,交纳税人与征管科各1份。 六、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开具发票明细报告表》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并凭相关完税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核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担保书(原件)交回纳税人,并在其《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加盖公章。 七、处罚 外出经营纳税人逾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保证人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附件:1-2.rar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2.外出经营活动开具发票明细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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