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加大售价1880元的高档月饼的销量,拟定出两种促销方案,第一种方案,每购买一盒月饼,赠送价值688元珍珠项链一条;第二种方案,每购买该月饼一盒,享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月饼、项链、ipad掌上电脑的购进成本分别为1000元、500元、4000元。 在这两种方案下,商家将面临哪些涉税问题? 商场开具发票时,只有分别注明月饼1880元,项链688元,折让688元,实收1880元,才能按1880元计算应纳销项税金,如果仅在备注栏标注“送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则应同时计提项链视同销售的税金。 2.《企业所得税法》下买赠方式不属于捐赠。 商场对每购买一盒1880元的月饼的消费者赠送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属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赠送商品不需要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月饼与项链的成本正常结转。 3.买赠方式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4.买赠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销售时: 同时结转成本: 如果发票仅在备注栏标注赠品的,补提赠品部分销项税金: 抽奖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1.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2.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商场作为奖品发放的ipad掌上电脑,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在附表一(1)第三列第十五行调增视同销售收入4000元,在附表二(1)第三列第十四行调增视同销售成本4000元。 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表面看上去该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结果,对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很多纳税人觉得没有调整意义。这里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3.应对获奖消费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商场对每购买一盒1880元价位月饼的消费者提供一次抽奖机会,消费者抽得的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商场在发放奖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抽奖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发放奖品时: 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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