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1]200号 2011-12-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促进再就业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原件和复印件;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沪地税所[2011]20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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