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1
摘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10.“无义务”的表示
  “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这样的表达方法体现出Incoterms只涉及当事双方对对方承担的义务。这样,“无义务”一词则被用于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如果按各该术语中A3条款卖方须安排并支付运输费用,则在B3 a)的“运输合同”项目下“无义务”的字样即规定了买方的地位。同样,当任何一方对对方都不承担义务时,在双方名下都会出现“无义务’一词,例如有关“保险”的情况。
  在上述任何—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无义务’为另一方履行某项任务,这并不意味着履行该任务不符合它的利益。例如,CFR的买方按照B4对卖方并无投保的责任,但很明显买方投保符合其利益,因为在该术语下按照A4卖方也没有义务获取保险。

  11.Incoterms的变体
  在实务中,当事双方经常在Incoterms术语基础上添加词句以求得比术语更精确的约定。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对任何这种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这样,如果当事方无法依赖一个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解释其新增内容时,他们可能会由于无法就新增内容证明有一贯的理解而面临严重的问题。以常用的“FOB理舱”和“EXW装车”为例,卖方的义务不仅被扩大至包括负担将货物分别装到船上或装上车辆的费用,而且也包括在装舱和装货期间货物意外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就无法在全世界达成—致的理解。由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当事双方明确表示他们是否只打算由卖方承担装舱和装车的任务及费用,还是卖方也需要承担装舱和装车全部结束之前的风险。对此Ineoterms并无答案。其结果,假如合同也未对双方意图加以明确的话,双方就将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了。
  尽管Incoterms 2000未对许多这样的普遍使用的变体作出规定,某些术语的序言确实在提醒双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规定来分配双方义务的话,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条款。例如:
  EXW关于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运输工具的额外义务
  CIF/CIP关于买方安排货物额外保险的需要
  DEQ关于卖方支付卸货之后的费用的额外义务
  在—些情况下,卖方和买方援引班轮和租船合同中的商业惯例。这样就需要明确地区分当事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和彼此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但是,对于“班轮条件”(Iiner terms)和“终点站搬运费”(Teminal Handling Charges,THC)等表达法尚无权威解释。在这些条款下,费用的划分因地点的不同而不同,而且经常变化。建议当事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在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表达法如“FOB理舱”,“FOB理舱和平舱”等,有时被用在销售合同中以明确在FOB术语下卖方要在何种程度内负担理舱和平舱的义务。当使用此类附加语时,有必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额外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括费用和风险。
  如上所述,我们尽量使Incoterms反映出最通行的国际商业做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当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l990有不同之处时,当事方也许会希望以不同方式使用贸易术语。在贸易术语的序言中,以“但是”作句子的开头专门提醒注意这些可能性。

  12.港口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
  因为贸易术语要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使用,对双方的义务不能总是规定得很精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必要参考港口的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或当事方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经建立的习惯做法(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对于卖方和买方而言,当协商销售合同时,使自己及时了解这些习惯做法,并在不能确定时,通过在销售合同中适当的条款以澄清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推荐的做法。在具体合同中这些特别条款将取代或改变Incoterms规定的任何解释规则。

  13.买方关于装运地的选择权
  在一些情况下,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可能无法准确地确定卖方将货物交运的点(Point))甚至地点 (Place)。比如,在这一阶段,可能只约定在“某一范围”或一个较大的地点,如海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规定买方随后有权利或有义务在这一范围或地点内指定更精确的地点。若如上文所述买方有义务提供精确点而他没有做到,则买方就要承担由这种未尽义务而造成的任何额外的风险和费用(如所有术语中B5/B7条款规定)。除此之外,若买方没能使用自己的权利指示交货点,则卖方可以选择在对卖方最合适的点交货(FCA A4)。

  14.清关
  “清关”这个词已经造成了一些误解,因此,现在已明确,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运过出口国或进口国的海关的义务时,这项义务不仅包括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在某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他自由贸易区,当不再有交纳关税的义务和对进出口的限制时,有人认为使用规定办理货物清关手续义务的术语是不恰当的(尽管这是错误的认识)。为此,“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被加入了相关术语的A2和B2、A6和B6条款,这样,在无须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用语就可以避免模棱两可。
  清关手续由住所在该国的一方或其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通常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Incoterms l990中的EXW、FAS(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和DEQ(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与上述原则不一致。Incoterms 2000的FAS和DEQ术语分别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规定给卖方和买方,但表示卖方最小义务的术语EXW却未被改动(买方仍承担办理出口清关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即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采用该术语自然表示卖方明确同意完成该术语的义务,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15.包装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事先知道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需要何种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货物的义务可能因具体的运输方式和期限而大相径庭,因而有必要规定卖方有义务使货物的包装适合运输方式的要求,但只限于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经知道有关运输的情况(参阅《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二款b项规定,即货物包装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是不合理的)。

  16.货物检验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建议买方在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安排货物检验(称为“装运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这种检验是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

  17.运输方式和相应的Incoterms 2000术语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组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
  ──────────────────────────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F组
  ──────────────────────────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
  D组
  ──────────────────────────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18.推荐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序言推荐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术语。注意这一点在选择FCA和FOB时尤其重要。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FOB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即当卖方只打算越过船舷交货,不管怎么样要交到船上,而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使货物能被继续运输和装载到船上,例如装到集装箱内或装上卡车等所谓集装运输工具上。所以,前言中有强烈的警告,若当事方无意超过船舷交货则不应使用该术语。
  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买卖双方考虑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却错误地使用了适合于海运的术语。这将会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即无法完成向买方提交适当单据的义务(如提单、海运单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第17节中的图表显示了不同运输方式适用的Incoterms 2000的术语,而且,各个术语的序言也提示该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或仅适用于海运。

  19.提单和电子商务
  传统做法,在CFR和CIF术语下,装船提单是卖方应提供的惟一可接受的单据,提单起到了三个重要的作用,即:
  ·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的证明;
  ·运输合同的证明;
  ·一种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而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方式。
  除提单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可以完成上述三项作用的前两项,但它们却无法控制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或使买方能够通过将纸面单据交付给其买方而卖出在途货物。而其他运输单据则将指明在目的地有权接受货物的当事方的名字。为了保证在目的地能够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是必要的,这就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取代提单变得尤其困难。
  另外,习惯上签发数份正本提单,这时,买方或按其指示向卖方付款的银行,确信所有正本都已由卖方提交(所谓“全套”)至关重要。这也是ICC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规则(即《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在Incoterms 2000出版时其版本为UCP500)的要求。
  运输单据不仅必须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而且要证明在承运人能够确定的范围内货物被收到时状况良好。在运输单据中任何表示货物并非呈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会使该单据成为“不清洁”单据,这样的单据根据UCP将无法接受。
  尽管提单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被电子方式替代。Incoterms 1990充分估计了这种可以预期的发展。根据A8条款,若当事方同意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取代纸面运输单据。这些电子讯息可以被直接或经由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传送至有关当事人。一种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有用的服务是登记提单的一系列持有人。提供这种服务的系统,如BOLERO(提单电子登记组织)的服务,或许需要得到像《国际海运委员会电子提单一九九0年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一九九六年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进一步支持。

  20.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替代提单
  近几年,简化单据的做法取得了很大进展。提单经常被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所代替,它类似于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这些单据被称为“海运单”、“班轮运单”、“货运收据”或其他名称。使用这些不可转让单据也无不可,但当买方希望通过提交单据给新的买方来出售在途货物时就不行了。为了使出售在途货物成为可能,有必要在CFR和CIF术语下保留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然而,如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销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达成明确协议来免除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或者在不需要提供提单时采用CPT和CIP这两种术语。

  21.对承运人给予指示的权利
  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作出新的指示。有些用于特殊运输方式(空运、公路或铁路)的运输单据通过向买方交付特定的运单正本或两联中的一联,使买方有排除卖方对承运人作出新指示的可能性。但在海运中用以替代提单的运输单据通常并不包含这种“阻止”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弥补这一缺陷,引入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使当事方可以加入—“无处置权”条款,卖方据此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运单中指定地点之外的地点交货的权利。

  22.ICC仲裁
  若合同当事人愿意在相互间发生争议时提交 ICC仲裁,则应在合同(或当没有单独的合同文本时,在达成协议的相互往来函电)中确切、清楚地约定采用ICC仲裁。合同中或与之有关的来往函电中订入一种或几种Incoterms术语本身并不构成采用ICC仲裁的协议。ICC在此推荐下列标准ICC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ICC仲裁规则,由根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最终裁决。”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①(参见引言第11节)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③(参见引言第14节)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⑥(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⑦(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②(参见引言第10节)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FCA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当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③(参见引言第10节)但若买方要求,或者如果是商业惯例而买方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卖方可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都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如果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按照A3 a)订立了运输合同时除外。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决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⑥(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于买方指定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接管货物、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⑦(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付给承运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约定时间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接收货物,则卖方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就按照A4规定指定的人的名称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并根据需要指明运输方式和向该指定的人交货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况在指定的地点内的具体交货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铁路托运单、公路托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所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按照该款给予协助以及按照A3 a)订立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当买方按照A3 a)规定要求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相应的指示。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①(参见引言第11节)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③(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⑥(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按照A4规定交货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装载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交至指定的船边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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