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生产销售电泵,部分电泵用于经营性出租,出租的产品没有转资产而是记入库存商品。我企业负责维修和更换零配件,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已缴纳了增值税。我公司用于维修出租产品替换的零配件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用于该项目的外购原材料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维修视同销售的出租产品(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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