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想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支出必不能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财政补贴都小于企业的实际支出,因此企业无法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获得纳税成本的减少,造成企业收到财政补贴后又将补贴的25%以税款形式又交回财政,因此企业实际获得的财政补贴只有补贴额的75%。而财政之所以会补贴企业,是因为企业为国家做贡献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财政补贴的25%税负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请问,如何操作才能做到减少纳税成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不征税收入",即:符合上述规定的财政性资金。 其次,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上述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可以理解为不得扣除的费用和折旧、摊销是以不征税收入为限额,超过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其费用、折旧、摊销可以作为企业的正常支出在税前扣除。虽然,企业将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抵掉的是等额的研究费用,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没纳税。而超过财政补贴的部份企业照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使企业享受到"不征税"的税收待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1200000 (2)收到科技发展基金 (3)纳税调整 同时,还应当遵从税法关于税前扣除"配比原则"的规定,企业得到财政补贴100万元,相应的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应当是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已经列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的100万元,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超过"不征税收入"的20万元仍然当期扣除;同时将营业外收入的100万元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做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50%,上述账务处理使得此项优惠继续得到享受。甲公司"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外的支出还有20万元,加计50%扣除,即(20+20×50%)×25%=7.5万元,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 结论:如果研发项目当年得到财政补贴,对企业来讲,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节税的效果比较明显。 (二)跨年度研发项目得到的财政补贴 (2)支付人员工资等30万元 (3)结转研发支出 (4)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收到财政拨款时 (5)将本年支出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营业外收入 1200000 (6)纳税调整 第二年继续发生研究开发费,在余额80万元之内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仍然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享受加计扣除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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