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的刘女士自称买主孔女士为少交过户税费,将30万的房屋转让价格写成20万,向房管部门纳税,后来孔女士在交房款时却又把房价说成20万,刘女士只好到法院上说理。
一审法院判决孔女士按30万元交钱后,孔女士不服,又上诉到二中院。 刘女士称,2006年7月24日,刘女士与孔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刘女士所有的房屋以31万元卖给孔女士。协议签订后,孔女士向刘女士交了1万元定金。 2006年7月28日,刘女士随同孔女士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及贷款手续。孔女士为了少交过户税费,因此在房屋交易中心与刘女士另行签署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房屋价格写为20万元,并按20万元交了税。 后孔女士至今未给付刘女士购房款,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孔女士按照原合同31万元房价款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 而孔女士则称,20万元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同意在20万元的基础上支付剩余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孔女士出于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的目的,与刘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实质上系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故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双方于2006年7月24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该协议内容。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孔女士给付刘女士购房款30万元(已扣除抵作房款的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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