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业内反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在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着手研究解决,力求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实际,并充分考虑售后回租的目的是融资这一本质属性 在“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面临诸多问题: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企业如何适应、是否考虑到其他相关政策和制度的配合度,等等,成为当前租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孔庆凯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二、为什么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以后仍然保留差额征税政策? “营改增”以后,因为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扣税法,也就是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时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税制本身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是比较排斥的,但是融资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试点以后,考虑到试点工作是分行业逐步推行的,融资租赁成本中的大部分项目,比如说保险费、贷款利息等目前还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导致融资租赁企业进项抵扣不充分。为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纳税人试点前后税负的平衡,作为目前“营改增”政策中仅存的一项差额征税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中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另外在37号文附件的过渡性政策中还保留了差额征税的政策,同时还研究出台了其他的许多优惠政策,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为什么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在“销售”环节不增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制定这个政策的依据是,根据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条例,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交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该交营业税,这两个条例对销售的解释都是指转让货物或者是不动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有权是指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资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发生了实权分离,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收益权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共同享有。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直接收益,出租方从租赁物的租金中获得间接收益,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没有完整的处分权,也就是售后回租业务与一般的销售行为有区别。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销售租赁物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完全转移。因此,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偿转移货物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征税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的销售行为不属于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据了解,该公告下发后,大大促进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目前售后回租业务已占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70%以上。 无论“营改增”以前还是以后,作为税收政策的制定部门,已经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业态的特殊性,也研究出台了一些特殊政策,但是现在看来在税制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陆续收到一些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和租赁协会的反映,主要反映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四、下一步在税制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考虑。 作为国际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融资租赁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方面正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行业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在目前已出台的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在下一步“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过程当中,将跟踪了解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在税收制定的设计层面上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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