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3]9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06
摘要:为服务和方便纳税人,要求设立、变更、停业和复业有关业务在要件齐备时当场受理并办结,并对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省内迁移等业务流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时应督促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无照户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包括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七)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生产经营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地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注明总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受理申报并当场办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管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仍需继续办理登记的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地税机关应当继续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地税机关办理并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手工登录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户、账号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九条 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要求:

  (一)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含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 “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税务登记,按照上述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协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纳税人开办第一家生产经营场所时,不启用“2位顺序码”,从开办第二家生产经营场所起,启用“2位顺序码(01、02……)”,以此类推。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识别号以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识别号由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2位顺序码”的编制规则同本条第二款。

  (四)其他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以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 “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2位顺序码”的编制规则同本条第二款。

  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其扣缴义务人识别号编制规则同前项规定。

  (五)外出经营纳税人的报验登记识别号由“外埠纳税人识别号15位(超过15位的,取前15位)”“报验登记年份后2位数字”“3位顺序码”组成。“报验登记年份后2位数字”,为纳税人首次在某个经营地报验登记时的年份。“3位顺序码”,为同一纳税人在省内多个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区分经营地使用,自第一个经营地起编制001,以此类推。

  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地一号”的原则进行管理。同一纳税人多次在同一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地税机关始终使用初次报验登记识别号进行管理。

  (六)因税源管理需要,同一纳税人由多个地税机关共同进行管理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以注册登记地地税机关确定的为准,其他实行共同管理的地税机关据此进行登记,其纳税人识别号由注册登记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2位顺序码”组成。“2位顺序码”的编制规则同本条第二款。

  (七)本省纳税人在同一市范围内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需要,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不变,相关手续由地税部门内部流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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