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是否必须一致?

来源: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4-09-11
摘要: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一致?回答是可以不一致,它有以下两个因素造成:   一、两项收入各自包涵的项目内容差异:我们先来了解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由哪些内容构成...

    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一致?回答是可以不一致,它有以下两个因素造成:

   一、两项收入各自包涵的项目内容差异:我们先来了解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由哪些内容构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包括以下项目:
    ㈠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⑴ 销售货物;⑵提供劳务;⑶让渡资产使用权;⑷建造合同;⑸材料销售收入;⑹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⑺包装物出租收入;⑻其他。

    ㈡视同销售:
    ⑴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⑵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劳务,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相一致,同时又发生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业务,显然会产生同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金额。这就是说主营业务收入中即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又有营业税应税收入时,两报表一定存在不一致情形。

   二、两者对同一销售对象确认收入口径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于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也会存在两表收入(仅以销售商品收入为例)不同情形。这是因为在确认收入时,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会计核算基本相同,较注重商品风险转移、商品管理权等。企业所得税中的确认收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㈠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㈡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对此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

    由此可见,增值税是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来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按照销售方式确认收入,两者由于对同一销售对象确认收入口径不同而产生差异,这也是客观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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