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平衡论指导下的伟大法律

来源:滕祥志 作者:滕祥志 人气: 时间:2014-12-30
摘要: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 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 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税收征管法修订 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 为主题...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

  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滕祥志为论坛做了主题演讲,他表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是今年财税法的重大事件之一。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在各个层面都获得了回应,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在平衡论的理念指导之下,有灵魂的,能够统领整个税收征管程序的,能够持久的伟大的法律。

   以下为发言实录:

  非常感谢主持人,非常感谢华税律师事务所给我这个机会,我汇报的题目是《我理想中的税收征管法》。

  我认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是今年财税法的重大事件之一。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在各个层面都获得了回应,我也有幸在院长的领导下参加了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我理想中的税收征管法是什么样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在平衡论的理念指导之下,有灵魂的,能够统领整个税收征管程序的,能够持久的伟大的法律。

  平衡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税务机关要修改税收征管法肯定要解决信息情报管理不足,治理现代化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增加信息情报管理,必须要考虑纳税人权益保护。第三方信息获取的同时也存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侵害的可能性,这就要考虑提供的限度,提取信息的程序和应用程序的保密性等。又比如纳税人登记号制度,还有税收评定制度,很显然是必须要有的。如果没有,我们下一步直接税的开征就比较困难。与此同时必须要设定一系列很完善的和评定有关的纳税人权利的救济制度,比如异议、复议、诉讼,还有一般判定等等。

  在税收评定第三个问题,现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大企业五百强和国内大企业对于税收的确定性的要求非常之高。税收确定性说白了就是税收构成要件的确定性,光靠税收立法能解决问题吗?我们发布了这么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相应需要税法解释的制度。税法解释权不能独享,为什么不能独享?因为可能解释错。所以我们就需要在内部有一定的程序设计,比如将来很可能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八届三中全会讲了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仅仅是将法律顾问写到法律文件里。另外,要取消88条缴纳税款前置程序,没有救济没有权利,所以这是不能有任何犹豫的。88条两个前置是完全可以取消,给税务师、律师开展一个广阔的前景,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提升依法行政的素质、引进一些法学的人才提供可能的空间。

  总体来说,税收征管法必须是有一个灵魂,一个统领,根据平衡的体系理念设计整个征管的流程。不仅如此,税收征管法必须体现现代基本理念,比如诚信。最后,我还有一个想法,就是构建完整的税务稽查权的基本理念,我们希望税务局拥有犯罪的调查权。这样,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平衡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体系就能够建立起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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