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购房合同复印件; (八)购房发票复印件; (九)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复印件; (十)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营业收入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营业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概况、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员简介、股权投资基金概况、基金投向、行业分析、申请发展资金类别等内容。 申请报告的标准文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3份。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申请报告、承诺书的标准文本可以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资金申请的审核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并报市财政委复核; (三)市财政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市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委复核同意的,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 (六)市财政委凭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发展资金,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1年8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附件汇总.r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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