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166号 2007-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10]5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其生效时间未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增值税按月申报的特性以及新办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的不同特点,对新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从税务机关批准的当月1日起生效,对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从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1日起生效。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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