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5]3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4
摘要: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

  (十六)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对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示范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区域分拨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与电商、快递企业、便利店、社区等合作开展自助公共提货柜试点,购置统一标准化城市配送货运车辆并建立监管平台等,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冷链物流企业推进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和全程监控、追溯与查验系统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设计、研发、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行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我市2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地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领军型中介服务组织,在先进设备购置、专业软件研发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会计、设计、研发、咨询、审计、律师、资产评估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1000万元。

  (十九)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各类展会,免费提供标准展位。

  (二十)支持“互联网+”创业模式。对电商企业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到网络经营提供优惠服务的,给予奖补支持。

  (二十一)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二十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多层次搞好创业宣传,在主流媒体、电台、电视台开辟创业宣传专项栏目,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通过电子大屏幕、LED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宣传媒介,搞好创业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络、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政策;印制创业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组织人员向社会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创业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二十三)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对特殊群体创业减收税费。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十八)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项目政务公开。

  (二十九)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行政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三十一)进一步加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基金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三十二)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注册成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种子资金及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给予定额补助1000万元。

  (三十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等方式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十四)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新增担保额的2%-3%给予风险补助。

  (三十五)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完善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政、银、保、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开展产业园区助企贷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三十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融资租赁服务,根据所提供的业务及优惠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七)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集资本,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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