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4
摘要: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40号 2015-8-11)

  【升级规范】

  (1)为执业资质AAAA以上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一对一政策解答服务,提供业务专家解答复杂问题咨询服务。

  (2)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预约办税服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2015-6-2)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7)

  第六条 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2014-8-28)

  第一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三)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 2014-7-30)

  (二)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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