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这5点,彻底弄清税收法律文件性质和效力层级关系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6-02-18
摘要:编者按: 企业经营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务中介机构、税法学者、税法爱好者适用、研究、学习税收法律文件中,常常困惑于无法区分多如牛毛的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以及期间的效力层级关系,而这又事关:(1)税收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准

三、规范事项

 

  规范事项
税收法律 只能制定法律事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税收法规 行政法规:(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税收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工作答复(个案批复) 就下级税务机关针对具体案件请示。

 华税解读和提示:

因此,一般层级较低的法律文件会明确说明制定的依据,诸如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等事项而制定的文件,法律层级应是规章及以上。 

四、生效程序

 

  颁布生效程序
税收法律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税收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税收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工作答复(个案批复) 颁布生效。

 华税解读和提示:

因此,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识别:(一)法律文件的通过单位和发布单位;(二)法律文件是否有签发人、签发人职务;(三)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实施日期。 

五、效力关系

 

  效力层级关系
基本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个案批复效力仅及于下级请示的具体案件。
法律解释效力 (1)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部门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裁判效力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规章不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华税解读和提示:

税收法律文件的效率层级关系,对于解决税务争议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税务争议起源于征纳双方对部分部门、地方税收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现分析,部分部门、地方税收法律文件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之嫌。因此,从实践来看,许多税务争议的解决,需要将适用的税收文件放到整个立法体系中去考察分析,才能准确理解要义,或者违法上位法归于无效。 

总结:

明确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和效力层级关系,对于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政策、提高税务管理合规性、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开展税务筹划、化解税务争议的基础和前提。相反,不分析各种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以及效力关系,只是“埋头”分析各种文件具体表述,不仅可能无法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还可能因为下位法违法上位法,出现政策适用、分析错误的问题,尤其在我国税收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衔接、用语等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背景下,更需要充分考量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和层级适用,这也是落实税收法定、践行税收法治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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