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件事 不能收汇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第六件事 不符合上述情况,应申报免税或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2013年12号、2013年65号等有关规定,如不能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最晚应在5月申报期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不按期申报免税的,6月以后申报期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征税申报。 同时,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发生以下业务留存下列凭证,视为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 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 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申报期限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第六条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第十条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第五条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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