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6-03-28
摘要: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法定征收率3% 特殊征收率5% 一 、13%税率项目(2017年7月1日前,7月并入11%) (1)粮食(不含淀粉)、食用植物油(含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回顾重点: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法定征收率——3%

特殊征收率——5%

一 、13%税率项目(2017年7月1日后并入11%)

(1)粮食(不含淀粉)、食用植物油(含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含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不含调制乳)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含动物骨粒、干姜、姜黄、人工合成牛胚胎;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二甲醚

二 、11%低税率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 、6%低税率

(1)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四 、0税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 、3%征收率

适用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简易征收办法

【提示1】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提示2】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如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法定征收率3%

①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特殊征收率5%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7)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9)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0)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序号 税目 增值税税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11%
2 水路运输服务 11%
3 航空运输服务 11%
4 管道运输服务 11%
5 邮政普遍服务 11%
6 邮政特殊服务 11%
7 其他邮政服务 11%
8 基础电信服务 11%
9 增值电信服务 6%
10 工程服务 11%
11 安装服务 11%
12 修缮服务 11%
13 装饰服务 11%
14 其他建筑服务 11%
15 贷款服务 6%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17 保险服务 6%
18 金融商品转让 6%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20 信息技术服务 6%
21 文化创意服务 6%
22 物流辅助服务 6%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11%
25 鉴证咨询服务 6%
26 广播影视服务 6%
27 商务辅助服务 6%
28 其他现代服务 6%
29 文化体育服务 6%
30 教育医疗服务 6%
31 旅游娱乐服务 6%
32 餐饮住宿服务 6%
33 居民日常服务 6%
34 其他生活服务 6%
35 销售无形资产 6%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37 销售不动产 11%
38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39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4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41 航天运输服务 0%
42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4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4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4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46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4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4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49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5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5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5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5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7%
54 粮食、食用植物油 11%
55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1%
56 图书、报纸、杂志 11%
57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1%
58 农产品 11%
59 音像制品 11%
60 电子出版物 11%
61 二甲醚 11%
6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1%
6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64 出口货物 0%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