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2005年度汇算清缴前公司因与一些单位存在债权、债务,一些真实发生的费用未按时取得发票,后来陆续取得了归属于2005年度的相关发票。我认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些费用应该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但税务人员不认可。请问:1.税务干部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未取得凭证的支出到底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2.我公司开业不久,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均取得了有关合法凭证),由于本年无销售收入,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1.税务干部不认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就意味着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又对上述原则进行了补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当然是尽量在当年取得合法凭证。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可以要求个人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费用,单位不能开具合法凭证,这项费用既不能作为当前费用,也不能作为收到凭证年度的费用在收到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据实扣除原则,以后年度扣除只能是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可在收到合法凭证的年度时作以前所得税的调整。 在会计处理上,先将这项无凭证支出的费用记入“递延费用”或“递延收益”,如果当年收到凭证,直接转为有关费用;如果以后年度收到凭证,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不能取得凭证,则记入“营业外支出”。 如:A公司2005年5月支付低值易耗品款10000元,支付时未取得合法发票。支付时, 借:递延费用(递延收益)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006年结账前取得合法的发票时, 借:低值易耗品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 10000 摊销时, 借:有关费用科目 10000 贷:低值易耗品 10000 2006年结账后取得合法的发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2006年结账前确认无法取得发票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 10000 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2006年结账后确认无法取得发票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 1000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你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在以后有收入的年度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但超过3年时发生的上述费用就不能扣除。因此,你公司一旦在3年内有房地产收入,应先考虑结转以前年度发生的上述三项费用。 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这项费用在发生时记入“递延税款”,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再视情况在以后年度从“递延税款”转出。 如,B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开始从事房地产开发,当年2月发生广告费支出5万元,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预计本年无房产开发收入。发生广告费支出时, 借:递延税款 16500 营业费用 335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 2007年、2008年、2009年3年中有房产收入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贷:递延税款 16500 如果2009年才取得房产收入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0 贷:递延税款 1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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