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资料 所有资料需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l、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2、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供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1、用以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性质的证明资料,如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办公用房等用途的文件; 3、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付款凭证; 4、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1.国土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相关依据; 2.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 3.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1.外交人员身份证明; 2.外交部的确认证明材料。 3.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协议正本; 2、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文件 3、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4、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或法人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5、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需提供户口本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3、用以证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个人身份证明; 4、卖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改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3、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股东(董事)会决议、企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企业破产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安置原企业职工证明、投资主体不变等相关证明资料; 4、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房屋部分); 5、原企业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企业土地若属划拨用地,需提供政府出让其用地补缴契税的完税证明);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适用于个人申报的有关资料 1、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3、房屋赠与(交换)协议; 4、银行贷款合同;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 6、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7、标注实测面积和实际结算价款的证明资料; 8、购房发票; 9、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10、评估报告; 11、户口簿(结婚证、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 12、法院判决(裁定)书; 13、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14、公证书; 15、加盖房产管理部门“已过户”字样印章的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 1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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