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1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2-22
摘要:耕地占用税减免,除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以外,均实行备案管理。契税减免,按照减免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报批减免和备案减免。实行报批减免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附件3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批准占地文号 批准占地面积 占地位置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途      
申请减免面积 适用税额 申请减免税额
申请减免理由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实际核准免税
面积
核准免税金额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意见
年月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年月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占用的耕地同时适用两个(含)以上减免理由的,应分别填报。

  二、证件类型:凡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此栏。单位纳税人填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个人纳税人填写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等合法身份证件。

  三、批准占地文号:占用耕地未经批准的,填写“非法占用”。

  四、建设项目用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注的土地类型确定。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填写: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

  2、工业建设。

  3、商业建设。

  4、住宅建设。

  5、农村居民住房。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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