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函[2011]21号 2011-02-2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月15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进一步统一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后的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权限划分 耕地占用税减免,除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以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契税减免,按照减免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报批减免和备案减免。实行报批减免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项目、政策依据和审批权限划分详见附件1。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的受理、备案和审批 (一)受理 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 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的资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与《契税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减免税需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备案和审批 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对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 符合备案或审批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批准)通知书》或《契税减免备案(批准)通知书》。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不予备案(批准)通知书》或《契税减免不予备案(批准)通知书》,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文书见附件5)。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的备案和审批应严格按照省局大集中系统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三、建立减免税逐级备案制度 (一)建立减免税登记台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管理台帐。对减免税项目进行案卷登记,内容包括减免税的原因、批准时间、项目、面积及计税金额、减免金额等。 (二)实行减免税逐级备案。为加强减免税监督管理,按照总局要求,除个人减免税项目外,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档案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500亩以下的减免,报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备案;占用耕地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报省地税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以上的减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契税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减免,报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备案;计税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不足1亿元的减免,报省地税局备案;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减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级地税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减免税统计台帐(见附件6)。耕地占用税减免项目上报耕地占用批准文件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契税减免项目上报《契税减免申请表》。 各市地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项目政策依据和审批权限划分 2.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资料 3.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 4.契税减免申请表 5.通知书 6.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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