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来源:高金平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8-01
摘要: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②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如下表(单位:元)所示:

20×5年12月31日未确认融资收益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日期 租金 确认的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 租赁投资净额余额
③=期初⑤﹡7.24%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12年12月31日       700000
2×13年6月30日 150000 50680 99320 600680
2×13年12月31日 150000 43489.23 106510.77 494169.23
2×14年6月30日 150000 35777.85 114222.15 379947.08
2×14年12月31日 150000 27508.17 122491.83 257455.25
2×15年6月30日 150000 18639.76 131360.24 126095.01
2×15年12月31日 150000 24004.99﹡ 125995.01﹡ 100
2×15年12月31日 100   100 0
合计 900100 200100 700000  做尾数调整:24004.99=150000-125995.01;125995.01=126095.01-100
 


  做尾数调整:24004.99=150000-125995.01;125995.01=126095.01-100
  第二步,会计分录
  2×13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1755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以后各期收取定额租金分录同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0680
  贷:租赁收入50680
  2×13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分录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3489.23
  贷:租赁收入43489.23
  2×13年税务处理:
  账面确认的租赁收入94169.23元(50680+43489.23)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调增资产转让所得:300000-695000/3年=300000-231666.67=68333.33元。
  2×14年6月30日收到第三期租金分录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5777.85
  贷:租赁收入35777.85
  2×14年12月31日收到第
四期租金分录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7508.17
  贷:租赁收入27508.17
  2014年税务处理:
  账面确认的租赁收入63286.02元(35777.85+27508.17)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调增资产转让所得:300000-695000/3年=300000-231666.67=68333.33元。
  2×15年6月30日收到第五期租金分录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8639.76
  贷:租赁收入18639.76
  2×15年12月31日收到第六期租金分录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4004.99
  贷:租赁收入24004.99
  2015年税务处理:
  账面确认的租赁收入42644.75元(18639.76+24004.99)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调增资产转让所得:300000-(695000-231666.67-231666.67)=300000-231666.66=68333.34元。
  >>>>
  ③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2×13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初始直接费用摊销额为:
  50680÷200100×10000=2532.73元
  借:租赁收入2532.73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532.73
  2×13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时,初始直接费用摊销额为:
  43489.23÷200100×10000=2173.37元
  借:租赁收入2173.37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173.37
  2013年税务处理: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已于发生的当期扣除,故应纳税调增4706.10元(2532.73+2173.37)。
  2×14年6月30日收到第三期租金时,初始直接费用摊销额为:
  35777.85÷200100×10000=1788元
  借:租赁收入1788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788
  2×14年12月31日收到第四期租金时,初始直接费用摊销额为:
  27508.17÷200100×10000=1374.72元
  借:租赁收入1374.72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374.72
  2014年税务处理: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已于发生的当期扣除,故应纳税调增3162.72元(1788+1374.72)。
  2×15年6月30日收到第五期租金时,初始直接费用摊销额为:
  18639.76÷200100×10000=931.52元
  借:租赁收入931.52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31.52
  2×15年12月31日收到第六期租金时,初始直接费用摊销额为:
  24004.99÷200100×10000=1199.66元
  借:租赁收入1199.66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199.66
  2015年税务处理: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已于发生的当期扣除,故应纳税调增2131.18元(931.52+1199.66)。
  综上,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单位:元)

年度 租赁开始日营业外收入(1) 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摊租赁收入(2) 初始直接费用摊销抵减租赁收入(3) 会计损益(4)=(1)+(2)-(3) 应确认的计税收入(5) 应扣除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和初始直接费用(6) 应纳税所得额(7)=(5)-(6) 纳税调整额(8)=(7)-(4)
2×13 5000 94169.23 4706.10 94463.13 300000 241666.67 58333.33 -36129.8
2×14   63286.02 3162.72 60123.3 300000 231666.67 68333.33 +8210.03
2×15   42644.75 2131.18 40513.57 300000 231666.66 68333.34 +27819.77
合计 5000 200100 10000 195100 900000 705000.00 195000 -100*

*上表中应纳税所得额比会计损益少100元,正是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价款,出租人在实际收到购买款时确认计税收入。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发现,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损益在总额上是相等的,只是由于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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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或有租金的处理

假设2×14年和2×15年,甲公司分别实现塑钢窗户年销售收入100000元和150000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两年应向甲公司收取的经营分享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7500元。

2×14年:

借:银行存款5850

贷:租赁收入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2×15年:

借:银行存款 8775

贷:租赁收入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

税务处理:

或有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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