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51号 1994-12-06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法规,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把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不得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以保证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三、对城乡信用社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制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审核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入库和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已缴纳的所得税混入地方金库的,要立即更正过来;对欠税要采取措施尽快催缴入库;对越权减免税和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坚决纠正,并将已减免的税款追缴入中央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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