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日前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在操作层面作出的规定,笔者研读相关文件,对比同时废止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20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就驻华外交官退税问题作一梳理。
谁能退税?谁不能退税?
有退税待遇的单位及个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按照有关协定享有免税待遇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定义,外交代表,指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使馆馆长,指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使馆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指从事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定义,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者领事代理处;领事官员,指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或者领事代理人;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指从事领馆行政或者技术工作的人员。
可见,使(领)馆服务人员没有退税待遇。
办法明文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没有退税待遇。
提示:对比旧办法,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退税待遇人员的范围略有不同。旧办法规定,外国籍P—2级(含)以上国际职员享有退税待遇;而新办法则以按照有关协定享有免税待遇为准。
哪些能退税?哪些不能退税?
退税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四种情形不适用退税:1.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2.非合理自用范围货物和服务;3.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4.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提示:对比旧办法,新办法扩大了退税范围。旧办法规定,退税范围只限于物品和劳务;新办法则将生活办公类服务也纳入退税范围,这当然是营改增带来的结果。比如个人用餐、住宿,就可以退税了。但是,退税金额有了限制,即上文所述的12万元。
退多少?如何计算?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退税额即为发票注明的税额。
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或客运凭证,无注明税额,则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发票或客运凭证上列明的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提示:对比旧办法,新办法统一了退税计算方法。旧办法规定,由物业公司收费并开具发票的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的退税公式为:应退税额=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相对应的单位退税额,单位退税额由北京市国税局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征税税率核定;新办法则统一按征收率计算退税额。
啥时退税?找谁退税?
退税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
退税申报期限: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不受理。
驻华外交官不能直接向国税机关申报退税,须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礼宾司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后,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国税局办理退税。北京市国税局对申报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将税款退付给使(领)馆退税账户。
提示:对比旧办法,退税时间略有宽松。旧办法规定,按季度申报退税;而新办法则规定,最长可以延迟到次年1月。
如何办理退税?提交哪些资料?
首次申报前退税备案:备案内容——使(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字样及授权文件、享受退税人员范围、使(领)馆退税账户;备案方式——使(领)馆报外交部礼宾司,礼宾司转送北京市国税局。
电子申报:使用外交部指定的电子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填报退税数据。
提供资料: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3.增值税发票或客运凭证原件(国际运输客运凭证除外),如需返还发票原件,则同时报送发票复印件1份。
提示:《汇总表》应由使(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发票应注明付款单位(个人)、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开票日期等;客运凭证应注明旅客姓名、金额、日期等。电子申报与纸质申报应当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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