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但是,请各位不要忘记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并非通用机打发票独占,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有这种款式,它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82号公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刷有“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根据税总2017年16号公告规定,也必须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不打印购方税号,购方企业就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如果你说:上文所指“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那么,你可能在打税总的脸,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82号公告都是不久前发布的。】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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