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这样确认收入实现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21-09-09
摘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编者按:近日,多位老师后台留言咨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何税务处理,现与大家一起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2021年1月1日向如意公司借款10,000.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7%/年,借款期限3年,双方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试分析如意公司该项业务的税收处理。

  【案例解析】一般地,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需要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则如意公司2021年应收利息700万元、2022年应收利息749万元、2023年应收利息801.43万元,合计2,250.43万元。

  一、增值税处理

  合同约定吉祥公司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2023年12月以前如意公司未收到利息,也未开具收取利息的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如意公司2021年、2022年不需要开具收取利息的发票,不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印花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款不需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合同约定吉祥公司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意公司2021年和2022年不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确认利息收入2,250.4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今日看点

  1.增值税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认时点。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思考:吉祥公司2021年1月1日向如意公司借款10,000.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7%/年,借款期限3年,双方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但如意公司2023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10,000.00万元。利息于2024年6月30日收到2300万元。利息收入如何确认收入实现?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问题内容: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呢?1、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日;2、开具发票日;还请解惑!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0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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