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6号 2017-09-01 税屋提示——
一、实地查验范围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实地查验内容(一)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或因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含本数)。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实地查验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本公告明确了实地查验范围。 二、实地查验内容(一)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三、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或因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含本数)。 五、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含本数)。 吴克红评——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布的第五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法》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以省级税务机关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增设“纳税信用评级、12个月累计销售额”等条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七条,涉嫌超越职权。应当审查确认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应当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文件形式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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