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出了一个史无前例利好,将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这条政策的作用,不亚于所得税税率调整,政策的出台,将极大推动全行业投资、降低全行业整体税负。 一、适用范围为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房屋建筑物不适用该政策。 二、执行时间为1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三、文件规定没有行业限制,理解上所有企业都适用。 四、不只是包括企业用于研发的设备。对有研发项目的企业来说,如果后续没有规定,实际上是二大利好,一是设备费用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设备用于研发的话还可以加计扣除。如企业购置一台300万元设备用于研发,会计按5年计提折旧,每年60万元,所得税上符合条件可一次性税前扣除300万元,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按所得税上300万元加计扣除。 五、500万元以上设备等固定资产,可继续适用原有加速折旧政策。 六、政策落地后的后续监管,相信会有配套管理措施,否则存在极大操作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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