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半月有余,笔者观察到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有一些政策疑难点引发大家的混淆,也引起财务人员的担忧,因此整理出疑难问题5项,以原理辅以案例,希望可以答疑解惑。 一、关于适用行业的问题: 甲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婚庆服务,同时兼营婚纱、婚庆物品等货物出售服务,该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也即:销售额占比计算达标是最重要的核心标准,只要“电邮生现”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便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期限计算的问题: 甲商贸公司是2018年2月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甲商贸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也即:时间标准是最重要的核心标准,不论成立时间如何,也不论何时转为一般纳税人,按照文件的时间节点,若是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将计算比例的时间向前一年即可
注意: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关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问题: 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也即: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同时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抵扣期限问题: 问:B公司2018年6月购入一栋办公楼,留下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新政后什么时间可以抵扣,属于哪个税款所属期?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补充一下具体规定,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即:购入不动产,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样确定尺度问题: 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也即:
作者:何垚焱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律师。南开大学MPACC硕士。 担任多家公司顾问工作,为企业的疑难财税问题提供筹划思路,帮助多家企业制定财税内控机制平台以及税务风险预防体系,指导企业灵活应对税务评估、稽查等事宜,专长于理解税务机关执法理念、税务风险关注点和处理涉税行为的法律程序,对企业预防、规避和化解税务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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