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生产企业,于今年1月份出口了一笔货物,3月份单证齐全办了申报退税,但还没有产生退税,该批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税率差4%已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质量问题,现在外方要求退货,该怎么处理?如果我们委托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其自产产品,需要让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吗?受托方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吗? 答: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⑷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这样规定的。外贸企业必须为委托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手续,自1995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的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企业并凭此依据申请退(免)税。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和未按期(180天)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办理代理出口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1、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代理出口协议;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受托方出口退税登记证;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5、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证明的程序是: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如果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办理延期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条款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但是,除了以上三条硬性规定以外,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进行明确,除以上三条规定以外,对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也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办理退(免)税。 最后要提醒注意的是,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代理其他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如果委托方是外贸企业必须也有进出口经营权才可以让其代理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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