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若干免税所得项目的解释和对中方人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8]85号 1988-05-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所说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法规,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留的福利基金中所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或救济性质的补助费。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款所说的“退职费、退休费”是指纳税人在退职、退休后,按法规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即退休金、养老金等),不包括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所包含的社会保险费或退休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职员的探亲费、搬迁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如果数额合理,确属用于实际支出或者属于实际需要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不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在华机构中工作的中方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总局已发文明确过应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因此,接本通知后,一律不得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8年0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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