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通发[2001]188号 2001-03-26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 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地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外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资格审查工作,指定有关分管部门专人负责,确保在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在系统推广初期(约1-2周时间)联合对用户进行集中发卡。各部门联合办公用房及有关后勤服务由各直属海关负责解决。 三、各部门对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审核企业《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报关员证》; (二)外经贸部门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四)工商部门审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外汇核销资格;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集中发卡工作期间,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只对企业递交的纸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事后再由各部门视情采取一定的方式对企业用户资格进行电子底帐数据复核,经复核有问题的即取消其用户资格。对集中发卡工作结束后申请入网的企业用户以及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等有关数据资料发生变更的,由各有关部门在网上办理用户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手续。 五、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中发卡时间和地点由当地直属海关商有关部门确定后通知企业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关总署 2001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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