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福函[1990]196号 1990-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是社会福利企业赖以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一项有关残疾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因此,国家在目前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在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税收政策时,仍然充分考虑到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给予了特殊的优惠照顾,并把一些关键性的、已经成熟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固定下来,重申严格执行,要求各地不得任意变动。这充分表明国家十分重视和关心残疾人劳动就业,也再次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今后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速将文件精神通知所在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并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针对本地区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国家的扶持保护政策,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不断巩固和发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反应,请及时报部。 税 屋附:国税发[1990]12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1990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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