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内资企业,政府奖励给我公司一笔奖励金,是作为纳税大户的奖励,请问这笔奖励金是否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要怎样支出?有无文件说明?如是外资企业的话?又应如何处理? 答:政府奖励的奖励金应计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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