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10-3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专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专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地区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已在浙江省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二、本《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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