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0]74号 2010-11-05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拉萨市市区2-20元; (二)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地区行署所在地1-15元; (三)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0.8-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3-5元。 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分别合理划分拉萨市市区、各行署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在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于所属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行署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视频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标准 第九条 占用下列上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三)经批准开发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度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土地;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将免缴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月1-15日,12月1-15日. 第十二年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收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属于各地(市)、县级财政收人。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办以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拉萨市市区、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何时征税,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行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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