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肇医保规[2021]2号 2021-8-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部署,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5号)、《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规〔2019〕6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扩大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一)明确扩面征缴任务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超过98%,实现应保尽保,各地扩面征缴任务数原则上不低于2021年1月份参保人数,具体任务人数以省、市下达为准。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确保顺利完成目标任务,各地政府要给予相关单位适当的工作经费保障。 (二)全面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各地政府组织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全面优先落实《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规〔2019〕6号)第五、九条规定的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我市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人员100%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落实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或财政资金资助”。 (三)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对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含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确保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17〕32号)要求,扩大覆盖面,争取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100%,并做好相应的人员身份参保登记工作。 二、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险费由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组成。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80元(待国家和省规定明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8月25日至12月31日,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等资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优化缴费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和《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银行代扣业务工作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30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推行个人银行代扣、智能APP、微信等方式,切实方便群众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领导工作机制,并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卫健、退役军人、乡村振兴、税务、医保、社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规〔2019〕6号)第五条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全力推进征缴工作。 (二)明确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确保覆盖率超过98%,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强化时间节点,征缴启动前将全市参保人员应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9月前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工作,并将代征收的参保个人缴费筹资款及利息全额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将征缴标准和政策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两定医药机构、群众办事大厅等主阵地优势,充分利用现有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手机报等媒体刊播征缴信息,LED屏滚动播放,派发宣传单张、小册子等,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和受众群众,用好“两微一端”新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关注的浓厚氛围。 (四)密切协作,及时报送情况。医保、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特别在信息共享上加强联动。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各地税务、医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征缴进展情况(详见附件1)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再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反馈和通报。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学生参保工作,按照附件2统计汇总全市在校学生参保情况。原则上,10月31日前每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11月起,每10天报送一次;征缴期结束前半个月,每天报送一次。 (五)强化督查,确保完成任务。各地要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排队,对排名靠前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影响全县(市、区)进度进行通报。同时,为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将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督查小组,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附件: 2、肇庆市在校学生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度表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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