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25
摘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减免税会计核算,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提高政策效应分析水平,统筹规划组织收入工作,有效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3]593号              2013-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完善减免税核算体系,提高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的范围

  税收会计“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征前减免税金;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减免计税依据折算的征前减免税金;3.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办理退库或抵扣欠税的减免税金。未申报的征前减免税金、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办理退库或未抵扣欠税的减免税金不核算。

  二、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科目的设置

  (一)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减免税金”总账科目下的基本明细科目按“收入种类”“减免性质”“减免类型”设置。

  (二)“减免税金”总账科目下的“收入种类”明细科目,分别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栏目,核算不同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的减免情况。

  (三)“减免税金”总账科目下的“减免性质”明细科目,设置大类栏目,大类栏目下设置小类栏目,小类栏目下设置明细项,分别核算纳税人享受不同减免税政策文件及条款情况(“减免性质”栏目核算的类别及具体减免税政策文件条款见附件1)。对于全国统一核算的减免税政策条款,其对应的“减免性质”类别由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减免性质”基本类别设置为:

  1.“改善民生”大类,包括:“住房”“救灾及重建”“军转择业”“再就业扶持”“社会保障”“提高居民收入”“其他”七个小类;

  2.“鼓励高新技术”大类,包括:“技术转让”“科技发展”“自主创新”“科研机构转制”“投资创业”“外包服务”“高新技术”“其他”八个小类;

  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大类,包括:“金融市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其他”四个小类;

  4.“转制升级”大类,包括:“企业发展”“企业重组改制”“其他”三个小类;

  5.“节能环保”大类,包括:“环境保护”“电力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其他”四个小类;

  6.“促进区域发展”大类,包括:“西部开发”“东部发展”“两岸交流”“其他”四个小类;

  7.“支持文化教育体育”大类,包括:“教育”“体育”“文化”三个小类;

  8.“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大类,包括:“资本市场”“金融市场”二个小类;

  9.“支持三农”大类,包括:“农村建设”“肥料饲料”“产业升级”“金融市场”“其他”五个小类;

  10.“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大类,包括:“飞机制造”“基础设施建设”“成品油”“国防建设”“公检法”“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无偿援助”“公益”“商品储备”“外籍人员”“专项财政性资金”“其他”十三个小类。

  (四)“减免税金”总账科目下的“减免类型”明细科目,设置“征前减免”“退库减免”两类栏目,“退库减免”栏目下设“退库”“抵扣欠税”明细栏目。“征前减免”核算反映纳税人实际享受的征前减免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的减免税金,以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或减免收入等减免计税依据折算的减免税金;“退库”核算反映税务机关将已入库的减免税金通过国库退还纳税人的情况;“抵扣欠税”核算反映税务机关将应退还纳税人的减免税金用于抵扣纳税人欠缴税金的情况。

  (五)国税系统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账外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登记簿”,分减免性质、免税项目登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企业除外)申报的免税销售情况。

  登记基本内容包括:减免性质、免税项目、免税销售额等。免税项目包括:免税货物、免税劳务、免税应税服务。

  登记方法是:税收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并匹配纳税人已在税务机关备案、获批准的减免税明细项信息进行登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销售额登记在“免税货物”项目下,免税劳务销售额登记在“免税劳务”项目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免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扣除后)登记在“免税应税服务”项目下。免税销售额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余额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免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

  (六)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账外设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登记簿”,登记反映纳税人月(季)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

  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企业类型、减免项目、金额等。企业类型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减免项目包括:减免所得税额、免税收入。

  登记方法是:税收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所得税额与免税收入登记,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余额反映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减免所得税额与免税收入。

  三、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要求

  (一)关于减免性质的登记要求

  纳税人享受征前减免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要求办理减免税备案与审批时,应按纳税人享受的减免政策文件条款,分别登记减免性质明细项。

  纳税人享受退库减免的,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应在退抵税(费)申请审批文书中按纳税人享受的减免政策文件条款,分减免性质明细项载明减免金额,并在审批通过后据此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或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办理减免税款的抵扣。

  (二)关于减免税金的申报要求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的申报管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当如实申报征前减免情况,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全面申报被代扣代缴、被代收代缴纳税人的征前减免情况。

  (三)关于减免税申报信息与登记信息的匹配

  对于征前减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填报的征前减免金额应与事先备案或审批的减免性质明细项信息匹配关联。对于一个征前减免申报栏目对应几项减免政策文件条款,难以在一个征前减免申报栏目中分减免性质明细项填报减免金额的,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该栏目对应的减免性质明细项。重要性考量因素包括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金额、时间等。

  四、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

  (一)征前减免

  税收会计核算征前减免的原始凭证是各种纳税(费)申报表(包括申报主表及附表)和《减免税额折算表》(《减免税额折算表》表式见附件2)。税收会计根据原始凭证上记载的减免税额,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减免税额折算表》用于折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清算申报中不直接反映为减免税额的免税销售额、减免收入等减免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时,由税收征管系统根据申报表记载金额进行折算,折算内容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额、减免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五个栏目下各项明细减免计税依据,《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暂不折算计入“减免税金”会计科目,但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登记簿”账外登记反映;居民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的征前减免税金不纳入“减免税金”会计科目,但应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登记簿”账外登记反映。

  (二)退库减免

  税收会计核算退库减免的原始凭证是办理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办理减免退税抵扣欠税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1.退库。税收会计根据《税收收入退还书》记载的退库金额,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

  2.抵扣欠税。税收会计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记载的实际抵扣金额,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五、税收会统报表

  (一)税收会统报表内容

  1.税收会统报表反映的减免税基本内容包括:(1)纳税申报形成的征前减免税金;(2)通过国库办理退税和应退减免税金抵扣欠税形成的退库减免税金;(3)账外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金、免税收入。

  2.税收会统报表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减免性质等详细反映减免税发生情况。

  (二)报表编报。会统报表样式与编报要求另行下发,2014年7月份编报2014年6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新的表式与要求编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减免税会计核算,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提高政策效应分析水平,统筹规划组织收入工作,有效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效率,按期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在2014年5月31日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完成对纳税人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已申请、已审批但未办结的减免税事项的登记调整。2014年6月1日起,应根据本通知中减免税核算内容与要求,办理减免税的备案、审批、申报、退库、应退减免税款抵扣欠税和税收会计核算等各项业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减免税的管理,对于正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充登记备案,对于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全面的减免税申报。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规范减免税会计核算,涉及减免税政策登记、申报、审批与核算等各项工作,各地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和科技、税政、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加强沟通衔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核算反映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情况。

  税屋附件:

  1.减免性质及分类表

  2.减免税额折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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