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90]财国债字第34号 1990-04-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多渠道办理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的精神、我部与邮电部达成协议,委托邮电部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邮政储蓄网点代办1982-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兑付资金由各省会城市的财政部门提供,现将邮电部、财政部《关于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协议书》(副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各地要加强与当地邮局的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今年的国库券兑付工作。 财政部 1990年04月19日 税 屋附: 邮电部财政部《关于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邮政储蓄网点代办1982、1983、1984和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乙方暂不办理1981年个人国库券及残缺、污损国库券及其它债券的兑付业务。 二、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为:199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三、甲乙双方以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依照下列原则协商办理代兑国库券的有关事宜。 (一)甲方应在对外宣传中加入乙方代办1982-1985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内容。 (二)甲方各牵头单位负责提供乙方各经办单位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所需单册、报表等。 (三)甲方各牵头单位于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开始前根据需要负责拨付乙方各经办单位所需国库券兑付资金。乙方各经办单位应视兑付资金使用情况按甲方牵头单位要求及时填报“××年××月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报告表”,甲方牵头单位应根据报告表兑讫本息合计及时补充兑 付资金。 (四)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内,乙方各经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兑讫国库券的保管工作,还本付息期终了后十日内一次性退缴甲方牵头单位。甲方各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接收乙方各经办单位缴券的准备工作,按期办理交接,同时甲乙双方结清兑付资金。 (五)甲方各牵头单位在接收乙方各经办单位退缴的兑讫国库券时,必须当面复点,复点后的兑讫国库券由甲方负安全责任,在未交付甲方牵头单位前,由乙方负责兑讫国库券的安全工作。 (六)甲方对乙方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手续费,应按结算兑讫国库券本金的千分之三一次支付。甲方牵头单位负责乙方经办单位兑讫国库券销毁工作,所需费用可通过协商在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结算兑讫国库券本金的千分之零点九。 (七)乙方各经办单位在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期间也相应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并采取措施为群众兑取国库券本息提供方便,具体兑付手续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八)乙方各经办单位在办理国库券兑付时,应在兑讫国库券正面加盖兑讫印章,防止重兑。 (九)乙方各经办单位缴送甲方牵头单位兑讫国库券前,应分年度、分券别,一百张一把、十把一捆,按甲方要求捆扎、封装、填写有关单册、报表,做到准确无误。乙方经办单位因误收、涂改、挖补、未中签国库券无法查找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所收手续费的使用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0]82号《关于下达1989年国库券发行、兑付费用分配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主要用于支付宣传、会议、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奖励。发行、兑付手续费不列入 营业收入、不交营业税、结余可继续留用。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各市县局是否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可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自身条件与当地银行联系办理。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期满后自动失效。 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90份,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邮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加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章) 法定代表人:王云鹏 一九九〇年四月十九日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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