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282号 2000-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第三条“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内容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的内容废止。第三条“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内容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的内容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条款废止]随军家属就业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部分废止]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各地(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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