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9]20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烟“两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8
摘要:加快卷烟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各烟草征收管理分局(直属分局)对缴纳卷烟“两税”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以及发票领购等征收管理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以前运用“YNNT2000”税收征管软件进行计算机管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烟“两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1999]200号               1999-07-0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昆明、玉溪、曲靖、红河、大理、昭通、楚雄、保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五华、会泽、绥江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卷烟“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今年5月在昆明召开的全省卷烟“两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并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卷烟“两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规范、统一“两税”纳税期。缴纳卷烟“两税”的纳税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期统一确定为1个月;当月增值税在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当月消费税按旬申报预缴,在次月10日前申报结清税款。在具体执行中,当月税款在次月10日前缴纳不了但能在次月月底以前入库的,不作欠税统计,可以不报批缓缴,也不加收滞纳金。各地要严格按期组织税款入库。

  二、加快卷烟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各烟草征收管理分局(直属分局)对缴纳卷烟“两税”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以及发票领购等征收管理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以前运用“YNNT2000”税收征管软件进行计算机管理。上报省局的材料、报表必须打印上报。

  三、规范、统一卷烟“两税”税源信息报表的填写报送。《卷烟“两税”税源指标报表》用16开纸打印上报。月报表工业部分填写报表1-5项数据,于月后7日内传真上报,商业部分只需填写报表第2、3、5项数据,于月后20日内传真上报;季报表(不分工业和商业)于季度终了后25日及年度终了后25日前填写报表1-12项,传真后用邮寄方式上报。

  《卷烟“两税”税源指标报表》必须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要清楚、准确。季度分析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收入入库情况概括、各项经济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减的原因分析以及为组织收入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有针对性。

  四、从严控制税款缓缴,按期均衡组织税款入库。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规定,除烟叶收购季节以外,原则上不再审批烟草税收缓缴。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缓缴的,当期税款必须在次月10日前由烟草征管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省地两级局于20日内审批完毕。上报审批缓缴税款如未获批准,烟草征收管理分局(直属分局)应立即组织入库,并从当月税款次月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加收滞纳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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