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12号 2004-01-0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一[2003]240号)悉。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以及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文第六点规定,企业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内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福州市中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平均计算全年的安置比例达不到30%,其2003年度不能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该公司2004年继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其2003年度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2004年仍在岗的,可与2004年各月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合并平均计算2004年安置比例,作为适用政策依据。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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