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3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16
摘要:增值税方面,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教育集团如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经认定后,可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3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63号        2020-04-16

厦门市教育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教育集团举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模式探究》(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 3021 号)提案,现就提案中有关涉税议题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教育行业税收,目前国家已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方面,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教育集团如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经认定后,可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税务部门将继续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教育集团举办普惠性学前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

标签: 教育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