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当前禽肉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3]154号 2003-05-2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解决当前禽肉产品出口面临的困难,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达了禽肉产品专项退税计划,目前总局下达我省的专项计划已全部分配到各地。按照总局指示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我省禽肉产品退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禽肉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决好当前禽肉产品出口退税问题,是国家为消除“非典”对禽肉产业冲击、化解国外封关造成的重大损失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我省这一优势产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各地要切实加快对出口禽肉产品(家禽肉生、熟制品)的退税进度。对出口的禽肉产品,要在退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优先办理退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及申报时间的限制,单独申报,单独审批。 三、在目前退税计划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地要统筹安排,尽量满足禽肉产品出口退税的需要。 四、对于禽肉产品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应立即如实报告省局,争取及早研究解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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