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8]95号 1998-09-18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情形省局暂不增加列举范围,各地在审批时,应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特殊困难”的解释口径执行。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达到如下标准(含本级)之一的,确定为数额较大: (一)在一个申报纳税期内,营业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单一税种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各地方税税款合计数在300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