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完税证(机打票)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1997]111号 1997-03-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税收完税证的管理,保证税收完税证的安全,现将税收完税证的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适应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应用需要,市局增加印制了无碳复写《税收完税证》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主要用于上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区县局和分局的个体税收及私人机动车税收的征收。为了加强计算机打印税收完税证和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的管理及使用,除按《税收完税证管理规定》执行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京地税计[1996]484号文件规定,各征收单位要调配好必要的人员,分别负责打印完税证和收纳、汇缴税款。 2、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添置相应的保险柜。负责打印完税证的人员负责完税证的管理。征收税款时,完税证上机,征收结束时,要将所剩税收完税证从计算机上撤下,放人保险柜存放。 二、市局增加印制的小三轮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要求各区县局在使用前在完税证“征收机关”栏加盖市局完税证征税专用章。 三、严格控制税票的印制。未经市局领导批准,不得自印税票,经市局领导同意自印的税票,应将其印制和使用情况,按照《票证用存季报表》的格式,手工逐项填写,按季上报市局计会处。以便于税收票证的统一管理。 四、市局票证中心已正式成立,从1997年1月1日起由票证中心负责税票、标志、印花税票的印制、保管和发放工作。用票计划仍由计会处负责。请各区、县税务局、分局按规定报送季度用票计划。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