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1999]250号 1999-11-1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第一、二、三、四、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邮政企业有关纳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支出,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条款废止]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其中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条款废止]河北省邮政局所属邮政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应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河北省邮政局在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全年“收支差额”中提取扣除。 四、[条款废止]邮政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条款废止]河北省邮政局每年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于次年1月10日前,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六、为有利于税收管理,河北省邮政局于每年决算前,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国家邮政局分解的工效挂钩方案、河北省邮政局向下属邮政企业分配的工效挂钩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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