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81号 1998-03-0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组: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民族贸易县的范围,暂按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确定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1]422号)中确定的范围执行,在此期间,如果国家对民族贸易县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二、民贸企业不含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三、对县级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实际退返税情况,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年统计,并在次年1月31日以前书面报省国税局。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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