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通告 青国税发[2005]149号 2005-9-16 为强化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票,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要求印制,基本联次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发票代码为13702xx24901。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四、自《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之日起,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原销售二手车时所使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 五、符合用票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手续,并登录网站www.hhzskj.com免费下载安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系统》,使用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其他未尽事宜可到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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